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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養教育區 法治教育 計畫要點內容

計畫要點內容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法律系(所)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作業要點

一、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師生參與推動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深化校園及社區法治教育觀念,培養知法守法的現代公民。
(二)發揮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學生專業知能,進行活動規劃與執行,增進其生活與服務經驗。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四、執行方法 
各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宜依本身能力及行政區內各校學生數、社區環境、少年犯罪概況、學校及社區合作意願等,由法律系(所)教師共同參與或擔任指導老師,協助中小學或社區辦理法律諮詢服務及法治教育宣導,俾達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涵育公民責任之課程目標,執行方式如下:
(一)協助學校辦理法治教育:
1.透過講解、座談、討論等方式,辦理中小學學生法律知識宣導活動。
  (1) 法律劇場。
  (2) 法律壁報、漫畫比賽。
  (3) 法律演講、作文比賽。
  (4) 法律影片欣賞及討論。
  (5) 法庭參觀及解說。
  (6) 法治建設參觀及解說。
  (7) 其他活動。
2.於學生課外活動或班、週會時間,帶領學生導讀法治補充教材。
3.協助學校成立法律研究社團,支援各類研習活動,並給予必要之指導,例如提供講座、宣導資料、擔任活動輔導員等。
4.配合法律知識大會考活動,辦理講解、討論、辯論、壁報等相關事項。
5.辦理中小學學生法律知識育樂營、生活營、線上互動式課程等活動(宿外活動住宿費請自理)。
6.協助辦理學校教師法治教育座談會、研習活動(含線上互動式課程)等,強化其法治觀念及法律知能。
7.邀請系友及系上教授共同參與學校法治教育推廣活動。
8.其他。
(二)協助社區辦理法治教育:
1.結合地方社教館(所)、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辦理社區親職法治教育。
2.辦理社區法律諮詢服務及法治觀念宣導。
3.結合當地新聞媒體,辦理各類法治教育相關活動及刊登法律知識。
4.結合社區多媒體,如電臺、電視臺、臉書粉絲專頁等辦理各類法治教育宣導。
5.其他。

五、補助基準及要求:
(一)補助金額: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為原則。
(二)妥善運用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所提執行策略及上開執行方法。
(三)申請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為部分補助,以經常門為限。
(五)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計畫,不得重覆申請。
(六)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95%,各校自籌比率至少為計畫總經費之5%,臺北市所屬學校自籌比率至少為計畫總經費之50%。
(七)受補助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八)受補助學校應依本部要求參與相關研習、成果發表會等活動。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之活動。
(二)執行期間: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含:宣導議題、場次、成效分析)。
 4.本年度法治教育實施策略、期程、分工及推動特色(含:宣導議題、執行方式)。
 5.法治教育經費概算及來源。
 6.預期效益及具體檢核指標與方式。
 7.計畫書面資料(含:申請書、檢核表、經費表、申請計畫內容及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等),以A4格式撰寫30頁為限,請採雙面黑白列印,無需膠裝,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即可。
(四)審查項目及比率:
 1.計畫目標之發展性與延續性(含前一年度執行成果10%):30%。
 2.計畫內容與本計畫補助原則之符合度、推動合理性與成效評估:20%。
 3.計畫內容之創意性與精實性:30%。
 4.校內外資源運用情形及經費編列之合宜性:20%。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項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學校並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剩餘款者應依前開要點第10點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三)直轄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計畫時,應將延期或變更之計畫函報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結案,其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量之分析(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統計等)、質之分析(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活動照片等)、教育部經費結算收支表及結餘款(部分補助按補助比率繳回)。
(三)執行成效不佳者(如宣導議題與場次與原核定計畫不同、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等),且未於結案時敘明具體原因,除函請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