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法律系(所)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作業要點
一、 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辦理。
二、 目的:
(一) 鼓勵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師生參與推動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深化校園及社區法治教育觀念,培養知法守法的現代公民。
(二) 發揮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學生專業知能,進行活動規劃與執行,增進其生活與服務經驗。
三、 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四、 執行方法:
各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宜依本身能力及行政區內各校學生數、社區環境、少年犯罪概況、學校及社區合作意願等,由法律系(所)教師共同參與或擔任指導老師,協助中小學或社區辦理法律諮詢服務及法治教育宣導,俾達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涵育公民責任之課程目標,執行方式如下:
(一) 協助學校辦理法治教育:
1. 透過講解、座談、討論等方式,辦理中小學學生法律知識宣導活動。
(1) 法律劇場。
(2) 法律壁報、漫畫比賽。
(3) 法律演講、作文比賽。
(4) 法律影片欣賞及討論。
(5) 法庭參觀及解說。
(6) 法治建設參觀及解說。
(7) 其他活動。
2. 於學生課外活動或班、週會時間,帶領學生導讀法治補充教材。
3. 協助學校成立法律研究社團,支援各類研習活動,並給予必要之指導,例如提供講座、宣導資料、擔任活動輔導員等。
4. 配合法律知識大會考活動,辦理講解、討論、辯論、壁報等相關事項。
5. 辦理中小學學生法律知識育樂營、生活營、線上互動式課程等活動(宿外活動住宿費請自理)。
6. 協助辦理學校教師法治教育座談會、研習活動(含線上互動式課程)等,強化其法治觀念及法律知能。
7. 邀請系友及系上教授共同參與學校法治教育推廣活動。
8. 其他。
(二) 協助社區辦理法治教育:
1. 結合地方社教館(所)、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辦理社區親職法治教育。
2. 辦理社區法律諮詢服務及法治觀念宣導。
3. 結合當地新聞媒體,辦理各類法治教育相關活動及刊登法律知識。
4. 結合社區多媒體,如電臺、電視臺、臉書粉絲專頁等辦理各類法治教育宣導。
5. 其他。
五、 補助基準及要求:
(一) 補助金額: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二) 妥善運用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所提執行策略及上開執行方法。
(三) 申請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四) 本計畫補助經費為部分補助,以經常門為限。
(五) 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計畫,不得重覆申請。
(六)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各校自籌比率至少為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臺北市所屬學校自籌比率至少為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七) 受補助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八) 受補助學校應依本部要求參與相關研習、成果發表會等活動。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之活動。
(二) 執行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目標。
3. 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包括:宣導議題、場次、成效分析)。
4. 本年度法治教育實施策略、期程、分工及推動特色(含:宣導議題、執行方式)。
5. 法治教育經費概算及來源。
6. 預期效益及具體檢核指標與方式。
7. 計畫書面資料(含:申請書、檢核表、經費表、申請計畫內容、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等),以A4格式撰寫三十頁為限,請採雙面黑白列印,無需膠裝,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即可。
(四) 審查項目及比率:
1. 計畫目標之發展性與延續性(包括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
2. 計畫內容與本計畫補助原則之符合度、推動合理性與成效評估:百分之二十。
3. 計畫內容之創意性與精實性:百分之三十。
4. 校內外資源運用情形及經費編列之合宜性:百分之二十。
七、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項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學校並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他用途。.
(二)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剩餘款者應依前開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三) 直轄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計畫時,應將延期或變更之計畫函報本部備查。
(二) 受補助學校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結案,其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量之分析(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統計等)、質之分析(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活動照片等)、教育部經費結算收支表及結餘款(部分補助按補助比率繳回)。
(三) 執行成效不佳者(如宣導議題與場次與原核定計畫不同、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等),且未於結案時敘明具體原因,除函請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