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資源分類 |
論文/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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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源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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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奕超 ; 李謝欣妤 |
書名/題目 |
法制、倫理與管教-論中學教師品德教育管教責任 |
出版社/研究單位 |
《學生事務與輔導》 62卷4期 (2024/03) Pp. 1-7 |
出版時間 |
2024-03-01 |
說明 |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 惰」、「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這些中國古訓代代相傳至今,彰顯了傳統中國社會中對於品德教育與教師管教責任的 重視。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及普世人權的社會變遷,教師的管教權實際面臨著各式法律法規的制約,也承載著社會大眾不同的解讀與期待。「師者,所以傳道、 授業、解惑也。」(韓愈,《師說》)在 這句至今傳唱的名言中,相較於授業與解惑,傳道被認為是教師最重要的職責。 然而,教師若消極不管教或管教不當,將使得「傳道」這重大的意義,無法完整呈現。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國家從《憲法》到各項教育法規均賦予了老師管教權的法源依據。在民主意識與人權議題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教師在執行管教權時應具備法治觀念和人權素養,並不應畏懼而消極不行使管教權。而從道德的角度來看,教師確實有導正學生偏差行為的職責,並且管教權本身無法避免價值觀的介入。教師是對學生進行「錯誤之導正」的人,管教無法被視為價值觀的完全中立,且更須考量實施管教後的學生心理健康。因此,管教涉及到了各層面的綜合探討,如何評價「管教」在當代的道德意義,將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林火旺,2011;簡成熙譯,2018)。此為本文試圖從法制和倫理的角度探討當代中學教師管教權的合適行使,並藉此論述其在當今社會的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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