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資源分類 |
論文/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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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源階段 |
中文 |
作者 |
黃鼎軒(Huang-Ting-Hsuan) |
書名/題目 |
日本裁判員制度品格證據之舉證基準-兼論國民法官法品格證據之適用 |
出版社/研究單位 |
《東吳法律學報》 36卷3期 (2025/01) Pp. 79-132 |
出版時間 |
2025-01-01 |
說明 |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我國於2023年1月正式施行國民法官制度。在國民法官制度施行的今日,由於國民法官不會事先接觸卷證,是在審判程序中,藉由法庭提出之證據,以耳聽目視即知其義方式認定犯罪事實。不過,就以前科資料之品格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而言,由於該前科證據係基於缺乏實證根據的人格評價,而有導致錯誤事實認定之虞。若將其提出於審判程序中,因為具有使法律素人國民法官陷於錯誤認定犯罪事實危險性較高,於準備程序中,法院進行證據裁定時,可能會面臨法院應如何就被告具有前科等類似事實進行證據裁定?而被告之先前同種類型之前科,或者類似事實、性格證據等,是否得以用來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之主要事實舉證之用?基此,本文先分析日本法對於裁判員案件中,法院就證據調查必要性所為證據裁定之判斷基準,分析其利弊得失後,提出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架構下之證據裁定基準。其次,藉由參考日本法制中,關於法院於準備程序中,面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被告過去所為之犯罪事實,例如前科證據及類似事實證據時,應如何進行證據裁定。具體而言,本文將聚焦在以類似事實證據作為犯人同一性的舉證、主觀要素的證明等,並就使用類似事實證據等具體個案事實進行討論後,提出本文對於國民法官法制中,應如何以類似事實證據作為犯罪事實認定之舉證的建議。最後,基於上開分析比較結果,進一步提出本文看法並做成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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