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因蒐集、處理及利用考試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敬請詳細審閱(若考生未滿20歲,下列內容請併向考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試務相關存款與匯款(036註)、試務、銓敘、保訓行政(包含公示姓名榜單)(134)、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必要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透過考生個別網路報名或透過團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考生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六、如考生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試成績及錄取通知無法送達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與諮詢之權益。
七、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提供予本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或依本會規定程序,向本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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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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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給複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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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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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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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求刪除。
八、考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考生應依簡章規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會辦理更正。
九、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其申請特殊需求之考生健康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僅供本會審定應考服務事項之依據或錄取生作為獲分發學校輔導之相關依據,不作為其他用途。本會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試務單位(團報學校、考區學校、大專校院)、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且同時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對個人資料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滅失或洩漏。
十、本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此記錄僅作為本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十一、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