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因蒐集、處理及利用考試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敬請詳細審閱(若考生未滿20歲,下列內容請併向考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試務相關存款與匯款(036註)、試務、銓敘、保訓行政(包含公示姓名榜單)(134)、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必要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透過考生個別網路報名或透過團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考生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六、如考生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試成績及錄取通知無法送達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與諮詢之權益。
七、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提供予本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或依本會規定程序,向本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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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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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給複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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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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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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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求刪除。
八、考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考生應依簡章規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會辦理更正。
九、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其申請特殊需求之考生健康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僅供本會審定應考服務事項之依據或錄取生作為獲分發學校輔導之相關依據,不作為其他用途。本會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試務單位(團報學校、考區學校、大專校院)、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且同時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對個人資料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滅失或洩漏。
十、本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此記錄僅作為本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十一、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向您告知以下內容,敬請詳細審閱(若您未滿20歲,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及類別:基於辦理本會行政作業所必要之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本會向您直接或間接蒐集之下列之一部分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及法令規定蒐集之個人資料。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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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個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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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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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類別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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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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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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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 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存款與匯款、(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相關事務、(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10)產學合作、(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4)試務、銓敘、保訓行政、(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72)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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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辨識個人者、(C002)識別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12) 身體描述、(C013)習慣、(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61)現行之受雇情形、(C062)雇用經過、(C063)離職經過、(C064)工作經驗、(C065)工作、差勤記錄、(C066)健康與安全記錄、(C068)薪資與預扣款、(C070)工作管理之細節、(C071)工作之評估細節、(C072)受訓紀錄、(C111)健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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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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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
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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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
他人事措施)、(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存款與匯款、(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相關事、(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4)試務、銓敘、保訓行政、(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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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33)移民情形之居留證、(C052)資格或技術、(C057)學生(員)、應考人紀錄、(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C064)工作經驗、(C062) 僱用經過、(C065)工作、差勤紀錄、(C068)薪資與預扣款、(C071)工作之評估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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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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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
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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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4)試務、銓敘、保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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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38)職業、(C054)職業專長、(C058)委員工作紀錄、(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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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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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單位
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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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存款與匯款、(120)稅務行政、(130)會議管理、(134)試務、銓敘、保訓行政、(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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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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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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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害
關係人
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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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036)存款與匯款、(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0)會議管理、(134)試務、銓敘、保訓行政、(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9)學術研究、(172)其他公共部門(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他公法人)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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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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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一)本會向您直接蒐集的個人資料。
(二)本會透過專業機構、研究單位或學校單位(大學與高中職)間接取得您的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據相關法律、法令或契約所規定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或本會因執行試務、行政等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中華民國境內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本會就您個人資料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會與達成上開個人資料蒐集目的間具正當合理關聯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以及經您同意或授權之利用對象。詳細名單將於本會網站(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公告,敬請前往詳閱。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本會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簡訊、統計分析或其他有助達成上開蒐集目的之合理正當方式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上開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上開蒐集目的無法達成而影響您個人之權益。
六、您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您提供予本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或依本會規定程序,向本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七、本會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試務單位(團報學校、考區學校、大專校院)應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對考生個人資料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滅失或洩漏。
八、本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此記錄僅作為本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您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個人資料處理利用對象清單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詳如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簡章附錄。
二、個人資料處理利用之對象:
考生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會、本會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包含考區承辦學校、考生團體報名單位、錄取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教育部等)。
三、利用對象清單列示如下:
- 業務承辦學校:國立中央大學
- 考區承辦學校:淡江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致理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中原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
- 考生團體報名單位
- 錄取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
-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 教育部
- 其他學術研究機構
- 其他試務合作單位
- 辦理匯款之金融機構
- 郵政或快遞公司
- 印刷廠
四、個資當事人行使權利、申訴及諮詢窗口(03)4227151轉57148、57149、5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