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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30期

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修訂校內規章 提升專業性、明確性及重要性


性別平等教育法經112816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已於11338日全數施行,教育部為協助各級學校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於1132月至5月期間,已發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子法及「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依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重點包括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等。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重點包括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等;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訂定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經教育部統計所轄各級學校啟動及完成校內規章修訂情形,迄1131031日止,完成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之學校計93.8%、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計95.5%、完成訂定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相關規範計95.8%。部分尚未完成之學校,均預計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召開校內行政會議修訂完成。

性別平等教育法經各級學校修訂校內規章,有效提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專業性、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之明確性、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之重要性,以營造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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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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